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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僱主每月須就每名實際受聘的外地僱員繳付的聘用費

时间:2012-08-24 16:21:18 点击:4445次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09號法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僱主每月須就每名實際受聘的外地僱員繳付的聘用費為澳門幣二百元,但不影響第8/2010號行政法規《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的適用。

二、本批示自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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